食安发第0324002号
2006年3月24日
各检验所长
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长
(印章省略)
关于2006年度进口食品监督指导计划的制定
即将实施针对进口食品的监督指导,并依据2005年度进口食品监督指导计划制定监控检查计划,请尽力切实地执行。
现依据食品卫生法(1947年法律第233号,以下简称“法”)第23条第11项,食品卫生监视指导实施的相关方针(2003年厚生省告示第301号),制定国家实施的,针对进口食品、添加剂、器具以及容器包装的2006年度监督指导计划,(以下称为“2006年度进口食品监督指导计划”),详见附件1,并将根据同条第3项的规定,通过官厅报告对外公布。
请依照2006年度进口食品监督指导计划,切实实行。
另,将按照附件2,通知各都道府县。
附件1
2006年度进口食品监督指导计划
我国每年的食品、添加剂、器具、容器包装及玩具(以下简称“食品等”)的进口申请达到了179万件,重量达到了3,400万吨(2004年统计数值),我国的食品自给率约为4成(供给热量综合食品自给率。农林水产省《2004年度食品需求表》)。
基于此种现状,为了实施有重点的、有效率的、有效果的监督指导,进一步确保我国进口食品(以下简称进口食品等)的安全性,而制定此计划。
2005年度,厚生劳动省本部(以下简称本省)及各地方检验所依据食品卫生法(1947年法律第233号(以下简称“法”))第28条、第26条的规定强化了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的实施,同时,以较多地违反了残留农药相关的法第11条的国家为中心,努力地推动了出口国内部的卫生政策的完善,并对合成抗菌剂的残留问题和疯牛病(以下简称“BSE”)爆发的相关国家的卫生管理,实施了产地调查。
2005年11月7日发表的2005年度进口食品监督指导计划监督结果(中期报告)中,2005年4月至7月之间,进口申请数为95万件,总重量为1,300万吨,检查件数约为进口件数的10.2%,即10万件,其中违规案例有432件。
2006年度将继续推进以往政策的落实,将实施针对疯牛病的进口检查和产地调查,以确保对日出口牛肉的安全性,并确认出口国管理的对日牛肉出口程序是否被严格遵守,是否有特定危险部位的附着、混入。另外,没有设定残留标准的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农药等)在食品中的残留如果超出了对人体健康无害的一定量,将被原则上禁止销售的肯定列表制度即将实施,为了切实地执行该制度,扩充进口时的检查项目,并确认生产阶段的降低农药残留对策是否有效,必要时将实施对出口国的产地调查。最后,参考依据2005年度的法第28条的规定实施的监控检查结果和检查项目,发现水产食品的成分规格违反法第11条的案例过多,遂决定继续强化进口时水产食品的微生物污染监视体制。
1, 本计划的适用时期
2006年4月1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止。
2, 实施进口食品等的监督指导的基本考虑
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法律第48号)第4条规定,食品安全的确保必须在国内外食品供给流程的各个阶段采取适当的措施。因此,从出口国的生产、制造、加工等(以下简称“生产等”)阶段开始,到进口后的国内流通的各个阶段,都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
本省及各检验所要在食品进口时,同海关等相关机构协作,采取以下措施,对进口商实施适当的监督指导。
(1)需确认是否依据法第27条的规定办理了进口申请,产品是否符合法第11条第一项和第18条第一项的食品规格规定(以下简称“规格基准”)。
(2)为了监督不同品种进口食品的卫生状况,要依据法第28条的规定实施监控检查。
(3)为防止食品卫生方面出现问题,可针对违法可能性高的进口食品,依据法第26条的规定实施命令检查。
(4)特定国家及地域、或个体制造生产的进口食品,为防止食品卫生方面出现问题,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法第8条和第17条的规定实施进口限制措施。
(5)对于多次违反法律的进口商,为了使其有所改进,可依据法第55条第二项的规定命令其停止进口业务。
另外,作为食品业者的责任,需要求进口商自觉地完善食品卫生管理。
为了防止在出口国生产阶段出现卫生问题,本省将通过厚生劳动省官方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向有关国家在日大使馆和我国的进口商提供相关信息。以便出口国政府、出口国的生产商、制造商、加工商(以下简称“生产商等”)充分理解我国的相关规定和规格标准,减少违规案例的发生。同时,也致力于同出口国政府间的合作,在食品卫生问题出现的时候通过政府间协调、派遣专家、邀请出口国政府相关人员来我国研修、要求出口国政府加强出口前的检验等方式,推动出口国卫生政策的完善。
在进口后的国内流通阶段,将监督指导都道府县、设置了保健所的市和特别区(以下简称“都道府县等”)实施检验,同时,在检验出问题的时候,本省、检疫所、相关都道府县将充分协调,采取措施协助进口商迅速回收违规货物。
3,关于由于生产地的原因需要重点监督指导的项目
(1)依据法第27条,根据进口申请进行确认
检验所需通过依据法第27条的规定提交的某种食品的进口申请来确认该食品不是法第6条各项、第9条及第16条所规定的食品,也不是法第8条第一项和第17条第一项所规定的禁止进口的食品,同时需确认该食品是否符合法第10条规定的添加物及其规格标准的规定。在必要的时候,还需确认进口商提交的进口申请、出口国政府颁发的证明和进口商提交的报告,并要求相关业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2)依据法第28条的规定实施的监控检查
检验所实施的监控检查针对进口的各种食品,实施对象的范围很广,如发现违规案例,即采取措施,加强针对违规食品的进口检查。
①本省参考统计学的可靠性,针对不同的食品种类,考虑到进口件数和进口重量的多少和违反内容对健康的影响程度,制定监控检查的件数和项目。2006年度的监控检查计划参见附件1。
②针对农药等的肯定列表制度实施以后,为了实现有重点的、有效率的、有效果的监控检查,本省将考虑国外的相关规定,实施监控检查计划。
③检验所为了完整地实施监控检查计划,按照本省分配的检查件数制定适当的年度检查计划,按部就班地实施。
④如本省得知生产国或其他国家发生食品危害健康的事件,得到该国回收该食品的信息,或是监控检查结果中有违法案例,则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要求各检验所强化对该进口食品的检查。
(3)依据法第28条的规定,监控检查之外的其他检察
检验所依据进口申请的内容,实施针对初次进口食品的检查和运输途中发生事故的进口食品的检查。
(4)依据法第26条的命令检查
命令检查就是,为了防止食品卫生方面出现问题,厚生劳动大臣认为有必要实施的时候,要求进口商必须接受的检查。具体而言,就是在出口国或者我国,对健康有不良影响的同一制造商或加工商销售的同一进口食品,或是可能对健康产生危害的进口食品,将直接成为命令检查的对象;另外,针对残留农药和残留兽药,如同一出口国、或同一制造商加工商的同一出口食品在监控检查中有2次被查出违反法律,将被视为违规可能性高的食品而开始实施命令检查。
实施命令检查之后,如出口国彻查原因,并实施了新的标准、强化了检验体制以防止再次发生此类事件,而且我国也确认违反法律的不合格食品不会进入我国,在此情况下,可以解除命令检查。
(5)依据法第8条和第17条的规定,实施的禁止进口措施
特定国家、地域或特定个体制造的进口食品中,如违规案例达到了总检查件数的5%,即认为该产地生产的该食品在食品卫生方面管理不合格,违反法律可能性极高,并考虑到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为防止该食品在食品卫生方面引起重大问题,厚生劳动大臣听取了药事、食品卫生审议会的建议后,可采取禁止进口措施。
(6)国外发生问题时的紧急应对
本省将收集国外食品卫生方面的相关信息,如我国可能进口该有问题的食品,应立即开始调查该食品在我国的进口情况。如我国确实进口了该食品,则需同相关都道府县、检验所协调调查该食品的流通、库存情况,并命令进口商回收该食品,同时要求检验所加强检验。
4,推动出口国卫生政策的完善
(1)本省将通过网站提供命令检查的对象食品和强化监控检查的食品,以及违规案例的信息。同时通过独立行政法人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的链接提供食品卫生相关规定、规格标准的英文信息。
并对在日大使馆和进口商提供信息,通过独立行政法人国际合作机构主办的食品卫生相关规定的研讨会将信息传达给出口国的政府负责人和生产商。
(2)本省在实施命令检查的同时,会针对违法可能性高的食品,要求出口国彻查违规原因,采取措施以防止再次违规。还要通过产地调查和政府间协商,要求出口国农场加强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强化监督体制,实施出口前检查,完善食品安全政策。必要的时候可以派遣专家提供技术合作,以加强监督体制的强化,提高残留农药的检测技术水平。
(3)本省为了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同其他相关省厅协合作收集信息,如有必要确认出口国生产阶段的卫生状况,可以派遣专家赴出口国实施调查。
(4)由于含有霉素毒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不符合法第6条的规定;微生物污染、农药和兽药的残留不符合法第11条的规定,而2005年度此类食品的违规案例相继发生,因此在2006年度,将要求出现违规案例较多的国家积极地完善相关卫生法律。
5, 指导进口商自主实施卫生管理的相关事项
作为包括进口商在内的食品业者的责任,依据法第3条第1项,为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要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术,确保原材料的安全、实施自我检查。
检验所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指导进口商实施完善的自主卫生管理。
(1)对进口商的基本指导事项
要求进口商熟悉法律规定的进口手续、检查制度、规格标准及其附件规定的、应提交的卫生证明和食品卫生方面的相关规定。为督促进口商自主实施卫生管理,可以通过讲习会、或在进口商提交进口申请时讲授进口食品的违规案例、出口国食品卫生方面的相关规定、生产商提供的有关信息提高进口商自主维护食品安全性的能力。
对进口商的具体指导事项参见附件2,针对进口商可能涉及到的具体的出口国、产品种类实施进一步的、详细的指导。
并且,如发生规格标准的修改、检查强化、禁止销售措施的实施,应向进口商提供相关信息。
(2)实施进口前的指导
对进口商,在实施(1)中的进口指导事项的基础上,还要通过生产者提供的第一手资料,使其了解如何确认该食品的安全性、是否含有药事法(1960年法律第45号)规定的药品成分。特别是我国初次计划进口该食品的情况下,需要通过网站、讲习会,事前同相关检验所确认该食品以前是否有过违规案例。
(3)事前确认时发现违法案例的应对
如果进口商在事前确认时发现该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则需指导进口商采取适当对策,使该产品符合法律规定。
如有书面证明该产品已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必要的时候,仍然要指导进口商进口部分样品,通过严格检查来确认该产品是否完全符合规格标准。
(4)实施自主检查
初次进口时,根据进口食品的成分规格、农药和兽药、添加剂的使用状况,指导进口商实施必要的自主检查,确认该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持续进口,则需根据进口频率,在实施(1)中的进口指导事项的基础上,指导企业定期确认该食品的农药、兽药、添加剂使用情况,参考同类食品的违规案例,定期实施自主检查。
(5)制作及保存进口食品的记录
为了能够随时确认进口商进口食品的流通情况,要指导企业正确地制作并保存该食品的入关记录和销售记录。
(6)正确标识
指导进口商所在地的政府机关事先通过照会等通知进口商,进口食品的标识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7)提高进口商、通关业者及保税仓库业者的食品卫生相关知识
要求企业负责人积极参加检验所、相关团体等主办的讲习会,以此指导进口商、通关业者及保税仓库业者学习食品卫生相关知识。
6,确认发现违规案例后的应对
(1)检验所实施的检验或企业的自主检验中发现违规案例的情况下,应遵循以下手续,同提交进口申请的检验所、本省及相关都道府县合作,指导进口商采取适当的措施回收该食品,并采取措施强化进口检查。
①如食品尚未通关,检验所要指导企业废弃、或退货。
②如食品已经通关,则进口商所在地的都道府县要指导企业回收。
因此,为使回收顺利进行,检验所需迅速向本省报告该违规食品的相关必要信息(以下称“违反法律的进口食品等的相关信息”):进口批次构成、进口商名称和所在地等,同时,本省将通报进口商所在地的政府机关,要求进口商采取回收等适当措施。
另外,如已经通关的食品仍然保存在保税仓库中,就需要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基础上,由检验所指导企业遵从所在地政府的指示,采取暂时措施废弃、退回该违法食品
(2)如都道府县发现违规食品,本省将在接到通知后,向检验所提供该违规食品的相关信息,并依据此信息采取措施加强进口检查。
(3)对于发生了违规案例的进口商,为防止再次发生违规事件,检验所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调查该食品的违规原因,一旦断定,要马上向检验所报告。
②如计划再次进口同类食品,须进行①中的调查,并确认已经改正。必要的时候,进口商可实施产地调查,通过在发生违规案例的出口国的样品检查,证明该产品确已合格,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通报检验所。
(4)本省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对多次违反法律的进口商、因违反法律而导致国民健康问题的进口商、或者进口了可能导致发生问题的产品的进口商,可依据法第55条第2项命令该进口商停止营业,以督促其改正违规的错误做法,防止再次违反法律。
(5)检验所可告发恶性违规案例。
(6)为使食品卫生方面的危害状况更加明晰,依据法第63条的规定,对于依法处理过的进口商(原则上包含由于违规案例而成为书面行政指导对象的进口商,但不包含违规程度轻微、并立即改正的进口商),将在网站上每隔1至2周,定期更新该进口商的名称、所在地、该进口食品的违规内容。另外,也将在违规者采取改善措施、查明违规原因后,同违规者的名称一齐公开。
7,其他实施监督指导的必要事项
(1)提供监控检查计划的相关信息
检验所为了顺利实施监控检查,需通知进口商、通关业者及保税仓库业者监控检查计划。
本省也将及时公布命令检查的实施情况、强化检查等的相关信息。
(2)依据计划公布检查结果
本省计划下一年6月公布监控检查、命令检查等进口食品检查的实施情况及其结果概要、针对进口商实施的监督指导的结果概要、针对出口国的卫生政策的实施状况及结果概要等2005年度的实施情况。另外,每半年度的情况大概将在年度中期发表。
(3)培养食品卫生方面的人才并提高水平
本省计划培训在检验所从事监督指导、试验检查的食品卫生监视员学习食品卫生的相关知识。
(4)检验所实施的食品等的实验检查的相关检测
本省及检验所为了适当地实施监控检查等检查,将有计划地实施实验器材等专门针对业务管理的检测。
附表1(详见附后表格)
附表2(详见附后表格)
附件2
食安发第0324003号
2006年3月24日
各:都道府县知事
保健所所在市的市长
特别区长
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长
关于2006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的制定
现依据食品卫生法(1947年法律第233号,以下简称“法”)第23条第11项,食品卫生监视指导实施的相关方针(2003年厚生省告示第301号),制定国家实施的,针对进口食品、添加剂、器具以及容器包装的2006年度监督指导计划,(以下称为“2006年度进口食品监督指导计划”),详见附件1,并将根据同条第3项的规定,通过官厅报告对外公布。
请各都道府县参考2006年度进口食品监督指导计划实施针对国内流通的进口食品等的监督及针对进口业者的指导,同时为了2006年度进口食品监督指导计划顺利地进行,请给予必要的协助。
来源:外贸司